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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高院出台《意见》:电子阅览室也属网吧
 

  市高院出台相关《意见》,凡未办理经营证照均为黑网吧

  在8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《关于审理整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(试行)》中,首次对网吧明确“定义”。

  《意见》规定,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,应当认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:第一,通过计算机等装置提供经营服务;第二,向社会公众开放;第三,提供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(含局域网);第四,该场所是营业性场所,包括网吧、电脑休闲室等。

  对于以电脑学校、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、电子阅览室、计算机房等名义的“变相网吧”,《意见》指出,只要符合上述四个条件,就可以认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。

  对于符合四个条件,又未依法取得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和营业执照或者证照不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,均属于黑网吧。(记者 李欣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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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黑网吧”的违法行为

  《意见(试行)》对“黑网吧”的几大违法行为做了细化,主要有以下六项,一是未依法取得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和营业执照;二是已经取得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,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;三是被吊销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,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;四是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,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;五是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;六是其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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